信息来源:宝兴县人民法院
一纸调解,打破偏见壁垒
昔日同居伴侣就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对簿公堂
如何在情理与法理间守护平等权利?
宝兴法院厘清抚养义务边界
巧用调解方式化解抚养纠纷
让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利落到实处
既彰显司法公正,又传递司法温度。
基本案情
原告法定代理人张强与被告王红于2020年初相识并同居,2021年10月生育一女张小芳(文中人名均为虚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25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结束同居关系。此后,张小芳一直随父亲张强共同生活。被告王红在离开后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亦未主动探望子女。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抚养费事宜,被告以其已育有两个子女(与前夫所生)、现无固定工作、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被告王红作为张小芳的生母,对张小芳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该义务不因被告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亦不因被告已有其他子女或经济困难而免除。
本案中,被告虽主张其打零工收入不稳定且需抚养另外两名未成年子女,但上述因素仅涉及抚养费数额的合理确定,不能成为完全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同时,抚养费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原告要求每月800元,被告表示无力承担。经法院主持调解,在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王红自2026年4月起每月支付张小芳抚养费500元,至张小芳年满18周岁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不因父母未登记结婚、一方经济困难或已有其他子女而免除。
本案中,法院未机械适用抚养费判罚标准,而是在明确被告法定抚养义务的基础上,结合其打零工、收入低、需抚养多名子女的实际情况,通过调解方式合理确定抚养费数额,既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避免了“一刀切”判罚导致的履行困境。
这种处理方式,既打破了对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偏见,传递了“非婚生子女不应被区别对待”的司法态度,又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任何试图以自身经济状况为由推卸抚养责任的行为,均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司法既以刚性规则守护平等权利,也以柔性调解传递善意与温度,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法律的阳光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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