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日,靖远县法院大芦法庭当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明确公司法律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2025年,崔某将从农户处收购的南瓜籽,以115159元的价格出售给某公司,该公司股东通过个人账户仅向崔某支付货款7万元,剩余45159元拒不支付。崔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该公司及股东诉至靖远县法院大芦法庭,要求支付剩余货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简单就案办案,而是认真梳理案情,并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疏导。承办法官指出,原告崔某实际供货、被告某公司收货后长期拖欠货款的事实清楚,某公司理应承担付款责任。同时,承办法官向被告某公司及其股东严肃阐明,股东未履行足额出资义务,依法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过反复沟通、释明利害,被告某公司及其股东逐渐认识到,继续拖延不仅无法逃避债务,还可能使股东个人陷入更被动的局面。经过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和耐心调解,最终,被告某公司表示愿意一次性解决纠纷,当庭与原告崔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公司股东一次性向崔某支付剩余全部货款45159元。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该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这起纠纷的妥善化解,是靖远县法院大芦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优化涉企纠纷化解机制的生动实践。下一步,靖远县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职能,在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引导市场主体强化契约精神与规则意识,助力其规范内部治理、防范法律风险,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贡献司法力量。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大芦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