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某与麦某通过微信相识(案例来源:北大法宝案例报 道 发布日期:2025-09-10 ), 于2024年2月中旬确立恋爱关系,2024年4月12日登记结婚。买某在结婚当月向麦某支付 彩礼 25000元现金。2024年5月6日晚,双方发生争吵,麦某摔碎家中碗碟,买某报警后,麦某离家出走。后买某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麦某返还 彩礼 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某与麦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月,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稳定共同生活。买某向麦某支付的25000元 彩礼 中,17000元用于购买黄金首饰,其余部分用于婚礼筹备、婚房购置、碗筷、窗帘、被褥等物品,该部分费用应予扣减。
综合考虑双方已登记结婚、曾有短暂共同生活经历,以及存在共同消费、共同购置生活必需品等情况,酌情判定麦某返还30%的 彩礼 ,以平衡双方利益。最终,和静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告买某与被告麦某解除婚姻关系;被告麦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买某返还 彩礼 7500元。
法官说法:
在涉 彩礼 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均是判断 彩礼 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但个案具体情况存在差异,对于“共同生活”的认定,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此外,还应综合考虑 彩礼 数额、实际使用情况、嫁妆处理、共同生活及生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依法合理确定返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