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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结果保密,致伴侣患HIV,医生被停职!不保密?威胁、大闹、让你好看!如果是你,怎么选?|hiv|伴侣|医生|婚检|生命健康权|艾滋病|隐私权_手机网易网 网易 网易号 0

婚检结果保密,致伴侣患HIV,医生被停职!不保密?威胁、大闹、让你好看!如果是你,怎么选?

掌上医讯BY
2025-06-09 18:30 ·山东 ·优质教育领域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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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婚检夹缝中的医生:里外不是人。

先问同行们一个问题:

6月4日,湖北某医院一名妇产科主治医生在社交平台分享了两起案例,“婚检的重要性就是坑医生”?直接将婚检中患者隐私权的问题再次摊开,引发广泛争议。

两难!

保密:致另一方感染HIV,医生停职

不保密:违法隐私被投诉,医生停职

这名医生在平台分享:

2个月前一个女孩子婚检有艾滋病,首诊医生上报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告诉她了,女孩说不能告诉她对象,结果前段时间,男方得了艾滋病,要杀了门诊医生,直接去卫健委告那位医生,停职待业。

一年前,同样一女生婚检出艾滋病,上报疾控中心,但医生告诉了她对象,结果两人没结婚,最后女孩子一直投诉,最后医生被停职三个月,后来辞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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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医生必须保护病人隐私及女性结婚生育权力。法律到底是保护弱者还是坏人?

如果你是当事医生,面对这种两难抉择,是选择透露了检查结果给伴侣,承担泄露患者隐私的责任,还是选择不透露,承担被感染后的伴侣大闹和投诉的后果?

这让人不禁质问:透露是医生的不是,不透露也是医生的不是,那婚检的意义何在?

果不其然,这个问题确实棘手。

广东某妇幼保健院婚检门诊的一名医生表示:“我曾在成批量的婚检人群中筛查出一例HIV-1男性患者,24岁,看到报告心咯噔一下,我丝毫不敢怠慢,立刻拨打了这位男士的电话,没想到对方很平静。他说疾控中心早就告知,这次检查也只是应付一下,婚检结果是他的隐私,他一直按时吃药,安全措施也做得很好。马上要结婚了,希望医生不要多事,他不会主动告知,如果敢泄露他是HIV患者就让我好看,没办法,我只能寄希望于疾控可以拐弯抹角的提醒一下他的伴侣”。

确实,婚检门诊的医生会遇到各类形形色色的病人,他们中有喜欢同性染病后还要骗婚的;有让医生帮忙隐瞒检查结果,要求洗精后做试管的。而医生碰到这样的人,除了感慨他们的另一半遇人不淑,期盼疾控中心会善意地提醒,什么也不敢做,只余深深的无力感!

黑龙江一名护士表示:“比起婚检后向医护追责,不如向大众宣传提高三个意识,一是婚前性行为做好自我防护,二是想结婚必婚检,三就是婚检结果情侣相互看是大前提,如果不让看对方的婚检结果,直接分手走人。”

婚检结果保密

已经引发了一连串问题

婚检结果由医疗机构严格保密,不得告知另一方,这本是出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初衷。然而,这一制度设计在实践中却酿成了诸多悲剧。

上海松江法院曾披露的一则案例令人心惊:2011年李某便确诊为HIV携带者,却在结婚时蓄意隐瞒。面对妻子的询问,他谎称所服抗病毒药物是治疗肝病的常规用药。婚后,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李某始终坚称自己“很健康”。若非真相偶然暴露,其妻子王某的命运不堪设想。万幸的是,紧急检测显示王某的HIV抗体为阴性,未受感染。身心重创之下,王某以李某“对患有重大疾病恶意隐瞒,使自己作出错误结婚决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李某在法庭上竟辩称:“吃药的情况下,我的病毒载量为0,是没有传染性的,所以不怕。”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李某婚前未履行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义务,判决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此类“带病骗婚”的案例并非孤例。当事人往往极度自私,指望其良心发现主动坦白病情,无异于痴人说梦。婚检结果保密的规定,无形中为这类恶意隐瞒者提供了制度掩护,将毫不知情的伴侣置于巨大的健康乃至生命风险之中。许多人误以为婚检仅仅是筛查性传播疾病,这种认知过于片面。婚检的核心目标在于评估双方当前健康状况及对后代健康的潜在影响,其内容远为广泛和深入。

婚检项目主要包括详尽的询问病史和全面的体格检查:

询问病史:涵盖双方血缘关系确认、个人既往史与现病史(包括性病、精神病、各类传染病、遗传病、重要脏器及生殖泌尿系统疾病、智力发育状况等)、个人生活史(工作居住环境、烟酒嗜好)、女性月经史与男性遗精史、家族先天重度残疾及遗传病史,再婚者还需了解既往生育史。

体格检查包括:内科检查(全身系统性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排查影响婚育的生殖系统疾病,如畸形等)。

实验室检查:包含血常规、尿常规等基础项目,重点筛查艾滋病、梅毒、乙肝、淋病等法定传染病,以及白化病、血友病等先天性遗传病。

精神科排查:评估是否存在严重的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重型精神障碍。

婚检的全面性恰恰是部分人抗拒它的根源——害怕暴露健康问题影响婚姻缔结。这也将医生推入了伦理与法律的夹缝:他们真心祈愿每对新人健康无恙,可一旦检出重大疾病(尤其传染病),告知与否皆成困局。不告知,良心日夜受煎熬;若告知,则面临侵犯患者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指控,担忧投诉乃至打击报复。患者常以隐私权为盾,动辄威胁追究医生责任,令其如坐针毡。

医生切记:

隐私权永远都大不过生命健康权!

患者的隐私权固然需要尊重——它是医患信任的基石,是诊疗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然而,当患者的隐私权与伴侣的知情权、生命健康权发生激烈碰撞时,我们是否应反思:隐私权再大,也大不过生命健康权? 当一方的“隐私”直接构成对另一方生命健康的致命威胁时,法律保护的优先级是否应当重新审视?

在婚检结果保密这一特定场景下,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尤为尖锐。现行法律框架下,医生无权直接将结果告知伴侣,唯一途径是劝导患者主动坦白。可现实案例冰冷地揭示:期待恶意隐瞒者良心发现,无异于与虎谋皮。这迫使医生在职业伦理与法律约束间痛苦挣扎,陷入“怎么做都是错”的深渊。

寻求折中之道刻不容缓。例如,可否将男女双方的婚检核心结论打印于同一份报告单上,一式双份?此举既尊重个体查看自身结果的权利,又能在双方共同取阅时实现信息的自然共享,避免医生成为信息传递的“违规者”。婚姻乃受法律保护的严肃契约关系,夫妻双方在缔结此约前,拥有不容剥夺的对彼此重大健康状况的知情权——这应被视为婚姻诚信的基石之一。

在具体操作上,告知的尺度与方式确需审慎界定。医生们正为此反复权衡,不同理解导致不同实践。但核心原则应如明灯:当一方的隐私可能直接、严重侵害另一方的生命健康权时,生命健康权的分量必须压倒隐私权。这绝非鼓励医生随意泄密,而是呼吁在制度设计上为医生提供清晰指引与免责通道,使其在面对“是否告知”的灵魂拷问时,能够以守护生命为至高准则,最终无愧于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有婚前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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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艾滋病患者有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且在第五十六条指出医疗机构公开艾滋病患者信息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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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按规定艾滋病属于乙类传染病,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发现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或者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需要报告的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时,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第十二条亦有深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有效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实施防控措施的情形除外。” 这为特定情形下为保护重大公共利益(包括伴侣生命健康)而突破保密限制提供了法律思考的空间。

当洁白的婚检报告单承载着两个生命的托付与一个家庭的未来,那纸上的数据便不再是冰冷的符号。婚检保密制度,在善意初衷与残酷现实的夹缝中,已显露出令人心焦的裂痕。

隐私权的壁垒固然守护了个人尊严,但当这壁垒成为恶意隐瞒者的护身符、成为伴侣生命健康的隐形威胁时,法律的天平是否该向生的权利倾斜?医生在制度迷局中的每一次犹疑,都可能是一个家庭命运的分水岭。

婚检报告不该是潘多拉魔盒——它应成为新生活的健康基石,而非信任崩塌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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