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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淇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代替考试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雇用替考者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属于“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犯罪行为。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淇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代替考试罪吗?什么是代替考试罪?应当如何认定代替考试罪的犯罪既遂?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淇县看守所地址:淇县新安路与中华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转向南100米。
导航:淇县马庄精神病医院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淇县汽车站步行至同济医院站乘坐淇县638路公交车到泉头路口站下车。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淇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有资格参加考试的人,或者虚假的有资格参加考试的人。该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国家考试制度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代替考试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应当如何认定代替考试罪的犯罪既遂呢?
按照刑法规定,代替考试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实行行为,就成立犯罪既遂。但是即使是行为犯,其实行行为也是一个过程,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达到犯罪既遂的标准应当是实行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既遂,只不过有部分犯罪是行为实施完成后才发生危害结果,有部分犯罪是开始实施实行行为就同时发生特定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代替考试罪的犯罪既遂标准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是核验身份说,认为替考者是否实际开始考试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即使替考者在进入考场进行身份核验时被发现,也成立代替考试罪的既遂。
第二种是开始考试说,认为替考者顺利进入考场并开始考试,就侵犯了国家正常的考试管理秩序,具备了侵犯其他正常考生公平竞争权利的危险,才成立代替考试罪既遂。
第三种是考试完成说,认为只有当替考行为完成才能完整地侵害此项罪名所保护的法益,进入考场这一行为只能标志着犯罪行为的着手实施,并不代表着替考犯罪行为的完成。【淇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代替考试是“代替他人”和“参加考试”两个行为的结合,需要替考者进入考场完成身份核验并开始考试,完成“替”和“考”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其他考生公平公正参加考试的权利,完全具备了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代替考试罪的犯罪既遂。代替考试罪以替考者开始考试作为既遂标准。
实践过程中,如果替考者在进入考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没有通过身份核验)而未能参加考试的,就构成代替考试罪的未遂;如果替考者在参加考试之前进行了伪造考试证件、代为报名并进行资格确认等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开始代替考试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考虑到代替考试罪属于典型的轻罪,对代替考试罪的预备犯,宜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作无罪处理。【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淇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淇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淇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淇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淇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