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却因护理费和二倍工资差额与公司对簿公堂。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案件背景
2021年9月5日,曾XX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曾XX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XX工作时从铁架摔落,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确认至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协商无果,曾XX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支持了曾XX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病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然而,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金额共计101184.97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焦点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是否该支付?
XX公司主张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其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且后期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邓泳怡律师则重点论证曾XX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事实依据,如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病案资料,同时强调用人单位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结合曾XX出院医嘱、病案资料及XX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事实,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护理费15714元并无不当。
焦点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该支付?
XX公司认为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系唐XX聘请,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邓泳怡律师从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入手,如工伤认定决定书、XX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明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
法院明确XX公司与曾XX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决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可佐证,XX公司未提交与唐XX系承包关系的证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XX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320元/天为标准核算月工资9600元,并据此计算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合理有据。
判决结果
最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劳动者曾XX成功保住了一审判决支持的全部核心权益,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保留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伤认定决定书等。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这些证据将对维护自身权益起到关键作用。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等保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邓泳怡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劳动者曾XX保住了应得的权益。邓泳怡律师从业10多年,执业以来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她拥有广东海洋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并完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修学历教育,构建了系统、深厚的民商法学理论体系。正是这些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在二审中,她精准把控争议焦点,全面梳理证据链条,专业运用法律规则,高效应对庭审,最终推动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