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如何划定、撤销或者变更?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者变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军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调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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